2006年3月2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子获医疗保险金不免父抚养义务
    李女士问:
    小雷在父母离婚后与母亲共同生活,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。后小雷因患恶性淋巴瘤到医院住院治疗。小雷的母亲为其支付医疗费11万余元。为此,10岁的小雷将生父诉至法院,要求父亲负担医疗费的1/2。小雷的父亲认为,小雷投过少儿医疗保险,并获取了部分理赔金1.7万余元,自己不用再付医疗费。请问:他的说法有道理吗?
  本报作答:父母抚育子女是法律规定的义务,父亲虽已按与小雷母亲的协议每月给付小雷抚育费,但小雷患恶性淋巴瘤后,父亲仍应负担小雷医疗费的1/2。小雷从保险公司领取的保险金是小雷的个人财产,此个人财产不能冲抵父亲应负担小雷医疗费的义务。